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櫃位介紹

生命紀念館一樓設計規劃骨灰櫃位(規格30x30x30公分), 包含有個人櫃位4,640座、雙人櫃位352座(176組)、 家族櫃位1,944座(162組)及豪華牌位180座,合計7,116座。二樓設計規劃骨灰櫃位(規格30x30x30公分), 包含有個人櫃位3,600座、雙人櫃位1,296座(648組)、豪華雙人櫃位666座(333組)、4人家族櫃位180座(45組)、6人家族櫃位624座(104組)、8人家族櫃位360座(45組)、豪華牌位960座、尊榮牌位1176座、長眠燈1,496及臨時櫃位72座,合計10,430座。 整體空間清幽寧靜,提供先人舒適環境。

 

​骨灰罐櫃單人式

一樓 

單人櫃      個人櫃位

 

二樓 

二樓個人位-全      二樓個人位-部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櫃位第一、二層 1​位 30,000元 50,000元 60,000元
​櫃位第三層以上 1​位 40,000元 60,000元 70,000元

 

骨灰罐櫃雙人式

一樓

夫妻櫃位      夫妻櫃位

 

二樓

二樓雙人位-全      二樓雙人位-部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櫃位第一、二層 1​位 55,000元 100,000元 120,000元
​​櫃位第三層以上 1​位 75,000元 120,000元 140,000元

 

骨灰罐櫃豪華雙人式

二樓

二樓豪華雙人-全    二樓豪華雙人位-部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櫃位第一、二層 1​位 80,000元 120,000元 160,000元
​櫃位第三層以上 1​位 12,000元 160,000元 240,000元

 

骨灰罐櫃家族式

一樓

家族櫃位            家族櫃位

 

二樓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4.8人家族            6.6家族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家族式骨灰罐櫃 1組(4位+1牌位) 225,000元 337,500元 450,000元
家族式骨灰罐櫃 1組(6位+1牌位) 300,000元 450,000元 600,000元
家族式骨灰罐櫃 1組(8位+1牌位) 375,000元 562,500元 750,000元
家族式骨灰罐櫃 ​1組(12位+1牌位) ​600,000元 ​900,000​元 1,200,000​元

 

​豪華牌位(自選牌位者加收10%清潔維護費)

一樓

牌位      牌位

 

二樓

二樓豪華牌位-全       二樓豪華牌位-部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豪華牌位 1組 60,000元 100,000元

 

尊榮牌位(自選牌位者加收10%清潔維護費)

二樓

二樓尊榮牌位-全       二樓尊榮牌位-部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尊榮牌位 1組 30,000元   50,000元

 

長眠燈(以辦理完成翌日起計算)

項目 單位 本鄉鄉民 本縣縣民 外縣縣民
長眠燈 1位/年 800元

 

臨時寄放(109.04.14 宜蘭縣壯圍鄉生命紀念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新增)

  1. 已購置本館納骨存放設施者,30日(含)內正式晉館免收臨時寄放費;逾30日以每月1,000元計算,採寄放月份收費。
  2. 未購置本館納骨存放設施者,以使用者戶籍地一次繳足櫃位費用(以單人式骨灰罐櫃第三~九層計價),臨時寄放收費標準本鄉鄉民每月1,000元、非本鄉鄉民每月1,500元。
  3. 寄放期滿遷出時,剩餘費用得申請退還,寄放日數未達一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收費,寄放期限最長二年,超過二年不予退費。
  4. 逾期晉館或未繳納費用者,將無條件由本館安奉於購置或規畫之櫃位。

 

​換位及更名費

項目 單位 收費標準
個人、雙人櫃位、牌位​換位及更名費 元/位 10,000元
家族櫃位​換位及更名費 元/座 30,000元
  1. 骨灰櫃位及神主牌位安奉後須重新換位者,加收換位費10,000元(以1次為限)。
  2. 預定之骨灰櫃位,如預定使用者異動或預定之櫃位更換,應向本所辦理登記,並免費異動1次,超過1次依本項標準計收登記費。
  3. 更換新櫃位及牌位之清潔維護費較原櫃位高者,應補繳差額;較原位低者,不退回差額。

 

​優待規定

  1. 曾設籍本鄉滿2年之國民,得依本縣縣民或外縣市民收費標準減免20%。​
  2. 曾設籍本鄉未滿2年之國民,得依本縣縣民或外縣市民收費標準減免5%。
  3. 106年8月18日(基準日)前,已設籍且亡故時戶籍於本鄉復興村13至14鄰者,依收費標準減免80%。購買長生位者亦同,惟日後亡故後,除戶戶籍非登記於前述者,須依收費標準補足櫃位差額後始得使用。
  4. 106年8月19日起,因出生、婚姻或購建房屋者(含二親等內家屬),曾設籍並於除戶時登記於本鄉復興村13至14鄰者,依收費標準減免50%。
  5. 106年8月18日(基準日)前,設籍於本鄉復興村13至14鄰之已故居民,依收費標準減免20%。
  6. 108年6月5日為基準日,設籍於本鄉過嶺村1~5鄰、復興村17~20鄰及大福村1鄰之居民,於日後亡故時依收費標準減免25%;基準日起,因出生、婚姻或建購房屋者(含二親等內家屬),其設籍及除戶時均登記本鄉過嶺村1~5鄰、復興村17~20鄰及大福村1鄰之居民,依收費標準減免25%;基準日前已故居民依收費標準減免5%。​
  7. 已入祀懷恩堂者亦同,惟不包括臨時寄放。
  8. 申請家族式櫃位、長生位及豪華牌位不適用各項優惠及減免規定。
  9. 購買長生位者,以預定使用者申請時戶籍地計算維護費;但於日後亡故後,其除戶戶籍地非該原預繳維護費收費區域時,不足者應補足差額,較原預訂收費標準區域低者,差額不予退還。

 

​櫃位相關規定

  1. 使用本鄉生命紀念館設施,應先繳納清潔維護費後始准使用。​
  2. 本館骨灰櫃位規格:不得超過館內骨灰櫃位設備之標準;除骨灰罐外,請勿將貴重器物飾品置放於骨灰櫃內,本所不負保管責任。
  3. 家屬請於祭拜區祭拜,館內不燒香、不放祭品;平時探訪先人之紙錢,本館禁止焚燒,請至服務台索取粉紅單填妥資料後置於紙錢最上端,並放置紙錢集中蒐集處,本館後續將妥為處理。
  4. 骨灰櫃位退費:尚未進塔(含長生位)14日內得申請退還全部已繳費用;超過14日至3個月退還已繳維護費三分之二;3個月以上退還已繳維護費二分之一;2年以上不退費。
  5. 牌位退費:尚未安奉14日內得申請退還全部已繳費用;超過14日至3個月退還已繳維護費三分之二;3個月以上退還已繳維護費二分之一;2年以上牌位繳回不退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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